山东省饮料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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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饮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饮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Beverage Association”,简称,SD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山东省饮料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自愿共同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切科学发展观,为饮料行业服务,促进山东饮料行业的发展。本协会的任务是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协会在全部工作和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本协会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在山东省轻工业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饮料行业发展。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对饮料行业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整理,掌握行业全面情况,对国内外饮料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研究饮料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
(三)提出饮料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扶优限劣政策及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推动饮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包装、开发新产品;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与修订饮料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产品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
(六)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利用外资工作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出国考察学习、培训、接待国外来访,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八)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沟通行业情况,组织和参与有关座谈、研讨、鉴定会;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出版会刊《山东饮料》;
(九)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联合、出口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兴办下属的经济实体,开发经营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本协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但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饮料行业和热心为饮料行业服务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饮料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本协会会员设“会员”和“联系会员”两类,“联系会员”专指与饮料行业有关的外商在华独资企业及外国公司驻华办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协会会员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甲:会员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乙:联系会员
可以享受会员的部分权利,即可以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可以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甲:会员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乙:联系会员
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能履行义务或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协调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协会的下属组织,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本协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其它主要负责人行使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乳制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乳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Dairy Industry Association ,SDDIA)
第二条 山东省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由山东省的乳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促进乳品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四) 组织省内外及国际间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五) 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及先进企业
(六) 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
(七) 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
(八)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凡直接从事乳品生产及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教育、工程设计、机械制造的事业、企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通过申请并经过理事会审查批准,都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从事乳品科研、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教授经本协会会员推荐,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吸收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六)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乳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叁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内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向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乳品行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